优秀学术论文 | 大保护格局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简介
王辉,工学博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机械申诉一处副处长,二级审查员。2006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2010年进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过课题研究十余项,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隋璐,2005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现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行政诉讼二处副处长、二级审查员,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公职律师,多次获评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曾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交流挂职。
摘要:为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运而生,旨在实现快速审査、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协调联动。在大保护的格局下,本文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成立初衷入手,提出了在高价值专利培育和专利维权两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针对不同主体能够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保护 高价值专利 专利维权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扎实推进,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渐增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重视程度前所未有。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健全“大保护”的工作体系,打通“快保护”的工作链条,构建“同保护”的国际格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的新生事物,如何在大保护的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亟待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保护中心的成立
(一)保护中心成立的国际经验借鉴
近年来,随着孵化器等项目的推进,技术创新在空间上日益显示出聚集的特点,集群式创新在各地地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的专利活动更加活跃。研究表明,各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创新也是通常集中在几个特殊区域。例如,美国的技术创新活跃区域由传统的硅谷模式向更具城市特点的创新城区模式发展,创新资源向成熟城市化区域及基础设施便捷的中心城区聚集;2016 年4 月,日本科学技术政策研究所的一项分析报告指出,日本95%以上的城市都进行了专利申请和发明活动,但活跃地区只集中在以东京、神奈川县、大阪府、爱知县等为代表的部分区域[1]。我国的创新空间集聚现象也较为突出,为了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服务,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支持地方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省、市的优势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
2010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在新加坡成立了WIPO 仲裁和调解中心新加坡办事处,作为亚洲首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及WIPO首次在欧洲之外成立的仲裁机构,该中心同时还提供诸如仲裁及调解等有关程序方面的培训与咨询服务。新加坡的经验做法对于我国具有很好的借鉴与启示作用,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过程中,可以考虑积极争取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在保护中心的落地,为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的产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提供有效支撑平台。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运行情况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提出了在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知识产权保护需求高的城市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机制。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有序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到2020年4月23日,全国已建设31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布在17个省(区、市),其中7家“省级”保护中心,24家“市级”保护中心,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二十多个产业,基本覆盖重点地区的特色优势产业,形成以“保护中心”为核心,“快速维权中心”为补充、“维权援助中心”为基础的统筹推进、多级联动、分类服务的工作机制。
以北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为例,为了支撑当地产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地区批复设立了两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涵盖北京市未来重点发展的十个高精尖产业中的七大高新技术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智能装备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的产业领域涉及北京市未来重点发展的十个高精尖产业中的两个,包括医药健康和新材料。两个保护中心服务的产业领域,涵盖了北京市十个高精尖产业中的九个,两个保护中心构成了北京市的比较完整的服务产业拼图。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2019年4月正式运行,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开展专利预审、快速维权、协同保护和专利导航工作。截至2020年4月15日,运行一年来,已备案企业1102家,覆盖全市16区,已预审840件申请,目前157件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2]。
二、大保护格局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保护中心成立伊始,是以快保护作为主要工作目标。快保护,就是实现快速审査、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协调联动,例如,向备案企业提供快速预审服务,缩短审査周期;设立复审、无效快速受理窗口,提供快速确权服务;制定高效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办理流程,提高维权效率等,发挥行政执法便捷、有效、低成本的优势来实现快速保护。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前身是快速维权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主要是面向外观设计专利的快速维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相对于快速维权中心业务对象从外观设计拓展到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进而到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的多门类拓展,业务类型从快速审查到快速无效、快速复审、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的全链条拓展,业务范围从针对单类产品、单个行业到面向整个产业领域的全领域拓展,这就是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要做好的“三拓展”。
此外,为更好地适应新时代事业发展需要,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还要做好“三结合”和“两对接”。“三结合”就是与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相结合,与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保护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知识产权审查业务相结合;“两对接”分别是与自贸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对接,以及与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接。
各地保护中心在工作中也是坚持与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保护体系建设相结合,贯通专利授权、确权、维权全链条,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除了常规的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导航运营等业务,各保护中心还积极拓展与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援助等方面对接的工作。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深圳中院的智能受理系统引入大厅,青岛中院在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中国(烟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形成多途径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协同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三、保护中心建设助力创新主体
(一)保护中心致力高价值专利培育
虽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立伊始的工作特色是“快”,但是“快”只是表象,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格局下,我们更应当关注和思考的是“快”背后深层次含义,也就是能够走快速通道的案件,之所以能够走快速通道,究其原因是因为该专利申请所具备的价值。
1、高价值专利的含义
对于高价值专利的界定,业界有不同的声音,大多数观点认为,专利的价值与其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等因素相关,但如何从三个维度上评价一项专利的价值,目前仍没有形成普遍认识和认定标准。
(1)技术价值
专利的技术价值是指从技术的维度来评价一项专利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该专利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该领域中所能显示出来的创新性、先进性,还体现在专利布局的合理性。
技术的创新性主要表现在技术本身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程度。技术的先进性主要表现在该项技术的性能优于现有技术的指标,例如从成本、效率、安全性等方面考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技术效果。此外,专利技术价值除了对单个专利的技术价值的考量,还要综合考虑专利布局的合理性。一项技术申请核心专利以及其衍生专利的集合,在不同国家的申请专利的合理布局,一方面体现了创新主体对该市场区域和专利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是影响其专利技术价值的重要因素。
(2)法律价值
专利的法律价值是指从法律的维度来评价一项专利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该专利权的稳定性、侵权可能性,以及相关领域技术发展对该专利的依赖性。
专利的稳定性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专利权的有效性,也就是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后定期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权有效,另一方面是该专利权能够经受住无效宣告请求的考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启动大多归结于两种原因,其一是针对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提起的侵权纠纷,被控侵权人提出无效请求对侵权诉讼釜底抽薪。其二是当事人为避免日后发生侵权风险,为新产品上市进入某一市场前扫清专利障碍,或作为谈判筹码,在许可谈判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纠纷中作为有效的施压手段之一。
专利权的侵权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专利权的不可规避性。众所周知,专利的授权、无效程序,均是技术特征越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越小,越容易获得授权或经受住无效程序的考验,而专利权的不可规避性则要求权利要求的特征越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大,越难以规避。对于高价值专利来讲,如何在二者之间把握一个度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依赖性的表现,通常的途径是将其转化为标准必要专利。有观点认为,标准必要专利“在本质上属于公共资源”,例如西电捷通案的二审法官就认为,当专利纳入技术标准且该标准被广泛使用后使得该专利具有了“锁定效应”,并具备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3]。笔者认为,专利权其本质是私权,即使一项专利成为标准的要素,也不意味着该专利权具有公共属性,当然,其在许可时具有特定的要求,即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构成默示许可,但是默示许可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免费使用,标准的实施者仍需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而且,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存在,实施者别无选择,也就是说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不仅包含专利的价值,同时包含标准的价值。
(3)经济价值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其经济价值上。专利的经济价值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评价一项专利的价值,只有技术价值和法律价值都高的专利,才有可能存在较高的经济价值。
对于专利权的经济价值,可以分为直接经济价值和间接经济价值[4]。直接经济价值通常体现在专利技术的实施、转让、许可、质押、侵权赔偿等方面,通常与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也是专利权人追求的主要价值实现方式,通常要考虑市场应用情况、核心专利的占有率、外围专利的占有率。间接经济价值,通常体现在专利的战略价值以及与政策的匹配度,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权能够实现的战略目标以及与政策的匹配度,提高专利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间接经济价值更多的是考虑企业的长远规划,通过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例如显示自身实力、吸引外来投资,博得用户好感、提高销售数量等,最终获取经济利益。
2、高价值专利的培育
高价值专利就像是质优味美的红酒,技术价值高的知识产权成果本身的制作就像酿造红酒的原材料,葡萄品种、年份收成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红酒的风味、香气等,创新主体通过技术研发得到了新的技术成果就相当于准备好了制作红酒的原材料。法律价值高的专利要求高质量的撰写和布局,即对原材料的进一步加工和塑造,类似于红酒的酿造过程,酿酒工程师为弥补葡萄品种的缺陷,在新品葡萄开发之初就对葡萄品种做了精心的研究,采收时选择成熟度好的果穗,或者将不同品种的葡萄进行合理搭配,以期达到口味品质更佳,专利代理师和企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通力合作,从技术研发之初就做好现有技术的分析工作,充分调研市场需求、了解技术的发展现状及历史脉络、梳理其所在技术领域中亟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或需要克服的技术障碍,使科研成果的立项即符合国民生产、市场需求,而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提炼类似于采收时选择成熟度好的果穗,剔除病穗、烂穗,进行酿造。在单一品种葡萄无法满足酿造口感需求时,合理的专利布局类似将不同品种的葡萄进行合理搭配,达到更优的质量。高价值专利的保护类似红酒的储藏、灌装工艺,保证了高品质红酒的最终获得。
对于创新主体而言,创新主体是高价值专利诞生的源头,源自创新主体的技术方案直接关系到专利价值中的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而创新主体或者服务机构的专利撰写水平直接关系到专利的法律价值[5]。随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其对专利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对于在保护中心备案的创新主体,通常有较强的专利保护意识,对于好的项目,保护中心可以从立项之初就参与引导,通过专利分析预警导航,引导创新主体的研发方向适应市场的需求,保证研发成果自身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对于创新主体,保护中心可以提供从立项、申请、授权、确权、运用、保护的全链条服务。
一项技术成果可以由多种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保护,针对不同的技术成果采用不同类型的保护形式可以得到价值最优。保护中心作为备案企业的申请窗口,可以引导创新主体对智力成果进行分类别保护,什么类型的智力成果适合采用技术秘密保护,什么类型的智力成果合适采用知识产权保护,即具体而言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更够获得更大的价值,专利保护只是其中一种。对于适于专利保护的技术成果,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剖析、整理、拆分和筛选,从而确定用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方案,是从创新成果中提炼出具有专利申请和保护价值的技术创新点和方案的过程。
除此之外,保护中心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引导其对专利申请进行合理的专利布局。例如,对于技术领先型企业可以在阻击申请策略中采用路障式布局,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必须的一种或几种技术解决方案申请专利;将围绕某一技术主题有多种不同解决方案且各个方案效果相似的情况,采用城墙式布局;在某一技术领域内拥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各种研发方向都有研发成果产生,且期望快速与技术领先企业相抗衡的企业在专利网策略中适用于地毯式布局;对于“跟随型”研发策略的企业可以采用围栏式布局;对于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可以采取核心专利和外围专利同时申请的策略,即糖衣式布局。通过不同的申请策略,对不同的特征都进行保护,从而形成专利保护群,在控制企业投入成本的前提下获得更加全面有效的专利保护。
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而言,服务机构的专利撰写水平直接关系到专利的法律价值,企业选择“技术含量高,市场价值高”,希望早日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申请,提交到保护中心,真正发挥出“快”的价值。这在客观上对于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专业水平高,服务态度好,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高质量的撰写和高质量的答复等服务,并推动由专利代理人、企业研发工程师、知识产权管理人、营销团队等组建专利申请团队,这对于促进代理市场服务质量的提升大有裨益。服务机构的专利运营水平也直接关系到专利的市场价值。
山东理工大学研发团队研发的无氯氟聚氨酯新型化学发泡剂的专利布局是近年出现的典型成功案例。无氯氟聚氨酯新型化学发泡剂的成功,首要是基于其自身的技术价值,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应用于床垫、沙发等的软质泡沫和应用于建筑外墙隔热保温、板材、管道保温的硬质泡沫,都是聚氨酯泡沫材料,而生产聚氨酯泡沫材料的发泡剂其核心技术被欧美国家掌握,但是都含有氟氯,会破坏臭氧层,那么不含氯氟的发泡剂技术本身就是开创性的发明,其技术价值毋庸置疑。在此基础上,研发人员在申请专利前的保密意识,专利申请经过专业人员的布局和撰写,后经过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评价,该专利许可费用确定为5 亿元,并被山东一家新材料技术公司买断20年独占许可使用权。在我国科研成果转化率10%左右的情况下[6],显得尤为珍贵。通过保护中心的撬动,为高价值专利提供高品质的代理和运营服务,能够有效提升和整合高端知识产权服务资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护中心基于地域和领域的考虑,不仅针对创新主体推动其知识产权全链条有序运转,从研发方向、研发成果的保护模式到专利申请、培育、运营等,还可以与其所在地科研机构合作,对于应用型研究这种适合市场转化的研究成果,做好其与相关备案企业的桥梁纽带工作,打通实验室和市场之间的最后“一公里”,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促进产学研结合,让科研成果真正地大大产生商业价值。
(二)保护中心致力于专利维权
对于专利保护,不仅要重视事后保护,还要加强事前保护和事中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其与生俱来与行政机关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保护中心快速维权职能大多是受专利行政机关的委托开展,或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联合开展。建立专利纠纷行政调处前置机制、专利纠纷诉中委托调解机制、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执行力[7]。
1、针对创新主体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大幅攀升。审理专利侵权的先决条件是确认专利权的有效性,因此,专利侵权与专利无效往往相伴而生。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专利民事案件16010件,2018年21699件,增幅达35.5%,2019年达到22223件。2014年专利侵权民事案件中,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的专利侵权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为11.5%[8],2016-2018年作出的专利侵权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20.7%的涉案专利存在无效争议,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案件存在无效争议的案件比例为32.3%[9]。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主体和权利类型多样化,权利人维权目的不同,单纯依靠行政和司法这两条途径无法满足权利人需求,保护中心则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有利于快速维权。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餐馆服务系统”案,涉及北京某网红“失重餐厅”,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案件与行政机关相关侵权案件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的联合审理,通过联合审理模式缩短专利维权周期。在确权过程中,创造性判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脉络和现状,并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加以考虑,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判断主体的内在要求,也是准确把握发明构思,正确适用判断方法,保证创造性判断客观性的基础[10]。保护中心作为衔接机构,开展确权审理机关与侵权审理机关的联合审理,不仅有利于侵权审理机关准确把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有助于确权审理机关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抑或尝试进行联合现场勘验、取证、调解,可以大大地缩短专利维权周期,维护专利权的应有之义。
2、针对科创版企业
证监会近日制定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中,对科创属性评价体系采用的3项常规指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 项以上”和5项例外条款“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 项以上”均将发明专利作为创新要素进行评价。科创板上市的多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更为密集,随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法律知识的广泛普及,利用知识产权规则,在一些关键时期起诉对手侵权,以此来打击竞争对手、削弱其竞争力,达到市场竞争的目的日益成为某些企业的选择。例如,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竞争对手为阻止公司上市,选择IPO的时机发起诉讼,导致IPO延缓或终止。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首个专利无效案件“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公牛插座案”),国内诉讼标的额最高的专利侵权诉讼即是这种情况。“公牛”集团奋力冲刺IPO之际,江苏通领诉“公牛”擅自使用属于通领与插座安全有关的两项专利,公牛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宣告涉案两件专利全部无效。随后侵权起诉被驳回。虽然通领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裁定,驳回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虽然这起诉讼案最终并未阻碍公牛集团上市成功,但也是公牛IPO进程中的绊脚石,公牛集团控股股东承诺,如法院因该诉讼判决公牛集团承担损失,控股股东将对上述损失给予全额补偿。而“科创板第一案”的安翰科技则没有那么幸运,虽然重庆金山的涉案专利8项中的6项被宣告全部无效,但是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最终阻碍了安翰科技的上市进程。备受ETC界关注的聚利科技也是因专利侵权纠纷于2019年8月发布终止挂牌的公告。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来说,针对备案企业,尤其是拟上市的备案企业,在其进行重要经营活动之前,引导企业充分预防包括专利侵权风险在内的知识产权风险,围绕自身的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进行专利侵权风险分析,排除侵权风险,必要时考虑启动专利无效程序,避免对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加强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四、小结
大保护格局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不仅有助于实现快速审査、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协调联动,而且在高价值专利培育和专利维权方面可以起到有效的助推作用。在高价值培育方面,本文从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三个维度入手,探讨保护中心对提高备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意义。在专利维权方面,探讨保护中心如何在加强事前保护和事中保护中发挥作用,针对创新主体,尤其是科创板上市公司,有效预防知识产权风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黎金,“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必要性研究”,《科技促进发展》,2017年第13卷第4期。
[2]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和专家共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3]李逸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之实践分歧与法理探析_从西电捷通诉索尼案谈起”,《法律适用》,2020年第2期。
[4]万小丽,“专利价值的分类与评估思路”,《知识产权》,2015年第6期。
[5]杨鑫超等,“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现状与思考”,《科技创新与应用》,2019年第24期。
[6]募格学术公众号2019年12月01日由“人间静好”发布的《院领导:你的论文对社会有啥贡献|小议科研成果转化率》。
[7]邓波等,“浅谈知识产权保护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作用,《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年4月。
[8]陈晓华,“专利侵权案件‘周期长’原因的实证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9年5月17日。
[9]周翔,“重新审视并优化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公众号,2019年06月23日。
[10]刘丽伟,“饭店自动上菜系统能否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中国知识产权报》,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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